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李天祥,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重庆中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1幢1单元17-13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0685-5.法定代表人田先忠,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天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中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13民初3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中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股权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案款3822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2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伟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蓝世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