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曹某甲、曹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地址陕西省定边县定边镇长城北街。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某甲被执行人曹某乙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甲、曹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欠款共计61378元,案件受理费68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永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