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瑞森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瑞森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瑞森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赵雅瑞,总经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梁和成,公司总经理。呼伦贝尔市瑞森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呼伦贝尔市瑞森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82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应向呼伦贝尔市瑞森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纠纷款37776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自行承诺自2016年4月份开始每月支付案件款100万元。用于在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的各执行案件平均分配,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