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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张春菊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张春菊,鲍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地址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周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春菊,女,43岁,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地址广丰区,证件号码362322197402040065被执行人鲍谷国,男,44岁,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地址广丰区,证件号码362322197208150033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诉张春菊、鲍谷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勍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