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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张桂兰、苏再全、大连金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张桂兰,苏再全,大连金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1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8236226526。法定代表人:都基敏,行长。被告:张桂兰,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告:苏再全,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告:大连金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三堂村山青街1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张桂兰、苏再全、大连金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59元,减半收取87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担。审判长  于德彬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矫日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