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大明与泸州市绍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明,泸州市绍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828号原告:陈大明,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林,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市绍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天池镇新建街。法定代表人:陈绍宗。原告陈大明与被告泸州市绍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大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市绍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明撤回对被告泸州市绍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大明负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