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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袁战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战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刑初108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战学,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9月15日和10月10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当日被中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战学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袁战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袁战学在郑庵镇小庄村夜市摊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小型面包车上路行驶。当日20时许,被告人袁战学驾车沿中牟县中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庄村路口处时,被中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战学静脉血血醇含量为208.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及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袁战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战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袁战学在郑庵镇小庄村夜市摊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小型面包车上路行驶。当日20时许,被告人袁战学驾车沿中牟县中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庄村路口处时,被中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战学静脉血血醇含量为208.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战学没有异议,且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战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应依法对被告人袁战学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案发后,被告人袁战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二,无前科。还考虑到被告人袁战学在静脉血血醇含量为208.73mg/100ml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战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的七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海岩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人民陪审员  贾惠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