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昌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昌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92号罪犯张昌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长汀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汀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昌明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准许张昌明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昌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监狱表扬。减刑起始时间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455分,表扬4次。2016年1月29日因殴打他人一次性扣3分。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昌明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扣分,但经教育后能予以改正,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昌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