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段琳与咸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琳,咸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6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段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宏伟,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斐,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段琳因与被申请人咸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段琳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段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小敏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代理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凯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