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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34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马珂与王建、吴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珂,王建,吴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3495-1号原告马珂,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高敏、应金丽,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建,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吴峰,男,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和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珂诉被告王建、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珂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建、吴峰名下35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款项的财产,原告马珂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建、吴峰名下35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辰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