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金光与被上诉人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金光,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2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金光,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菊花里5-44号。法定代表人:赵宝库,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白金光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白金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金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白金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岩审 判 员 王 翔审 判 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延庆书 记 员 李惠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