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民终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利萍与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利萍,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运强,冯玉琴,张玉勤,XX,阜阳市德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泉县鑫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利萍,女,1984年8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亚洲,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向阳路西侧信用联社家属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3026064L(1-1)。法定代表人:汪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方,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段运强,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审被告:冯玉琴,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审被告:张玉勤,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审被告:XX,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原审被告:阜阳市德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8号大唐大厦综合楼11A区,组织机构代码56342443-X。法定代表人:XX。原审被告:临泉县鑫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三合社区S102线加气站西3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05145680-9。法定代表人:刘利萍。上诉人刘利萍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利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利萍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利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刘利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孙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贺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