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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执19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丙三与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丙三,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执19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何丙三。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瑞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覃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赤壁瑞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赤壁瑞通公司位于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沙子岭社区的房产(房产证号2013B字第04**号)及土地[土地证号:赤壁市国用(2013)3454号]6488.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兴审判员 陈仲军审判员 宋汉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彪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