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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程东玉与花强、陈红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东玉,花强,陈红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程东玉,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花强,男,1971年1月9日,住潢川县。被执行人陈红花,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程东玉申请执行花强、程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花强、陈红花主动将执行款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5)商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璟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