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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岱、河南和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岱,河南和光实业有限公司,李少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岱,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和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少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少非,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彭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7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彭岱上诉称,李少非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自认其在郑州市××区居住生活,另一被告住所地也在金水,原审将本案移送中原区法院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者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李少非在��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自认在郑州市居住生活,原审被告河南和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辖区,且原审原告住所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位于郑州市辖区,故本案应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760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