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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8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云花与刘增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花,刘增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8919号原告:赵云花,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刘增团,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赵云花与被告刘增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李东杰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丽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