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8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云花与刘增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花,刘增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8919号原告:赵云花,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刘增团,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赵云花与被告刘增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李东杰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丽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