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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可锐、杨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可锐,杨雪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859号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30827691。负责人:朱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强,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可锐,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杨雪波,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可锐、杨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因被告已缴清物业服务费用,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可锐、杨雪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广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