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更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熊斌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2435号罪犯熊斌,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5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共计22020.69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2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止日:2021年9月14日。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熊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熊斌的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七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熊斌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斌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2017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共计22020.69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郭 宇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利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