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财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兴林与夏宁璐重庆市维多利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宁璐,重庆市维多利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吴济林,郭福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17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兴林,女,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夏宁璐,女,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重庆市维多利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5909881L。法定代表人:郭福泳,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吴济林,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郭福泳,男,汉族,1943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黄兴林与被申请人夏宁璐、重庆市维多利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吴济林、郭福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兴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渝0101执保10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房产,以及担保物。现申请人黄兴林已撤诉,申请人于黄兴林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兴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