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5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5691蔡丽与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丽,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丽,女,195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钱锋,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滩里村鹿北。法定代表人:钱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丽与被执行人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1、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蔡丽借款本金200万元。蔡丽同意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前归还20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2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60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2、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赔偿蔡丽律师费损失3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履行。3、蔡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640元,由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如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按本协议履行完毕,则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如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蔡丽可在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逾期还款之日的15天后,按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律师费80000元、案件受理费133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扣除签订本协议后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蔡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审理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钱锋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11号(华昌东方广场)Z202、Z203、Z204室;位于杨舍镇江帆花苑87幢204室及16号车库、30幢203室及11号车库;位于杨舍镇王府名邸8幢302室。上述房产均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另查明,2017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钱锋所有的位于杨舍镇王府名邸8幢302室的处置权交由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向银行及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09864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蔡丽,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蔡丽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钱锋、张家港市惠龙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蔡丽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蔡丽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65)苏0582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蔡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