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战伟、赵彦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战伟,赵彦召,訾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890号申请人:李战伟,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赵彦召,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訾改琴,女,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李战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彦召、訾改琴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彦召、訾改琴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于松江担保财产位于郑州矿区北街90号院1号楼南单元4层北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尚亚冰书 记 员 周垚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