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0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营山秦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山秦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长武县城南街。法定代表人:鱼宽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彦科,男,该公司副总,住陕西省长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祥,陕西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山秦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允市营山县城正西街4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莉,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山秦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向红审 判 员 张桂春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易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