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孙冬冬、孙孟臣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孟臣,孙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8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孟臣,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小学肄业,住北京市顺义区;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6月30日被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84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羁��,次日被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宇轩,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冬冬,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职高文化,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孟臣、孙冬冬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人孙孟臣对指控事实有异议,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孟臣及其辩护人刘宇轩、被告人孙冬冬到庭参加诉讼。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孟臣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东、顺密路南侧其承租地院内盗采砂石料,并向外出售获利。其中,自2015年10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孙冬冬驾驶十轮货车将被告人孙孟臣在前述地点盗采的砂石料运送至孙某1的料场出售,获取赃款共计人民币129700元。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孟臣在前述承包地内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报警,后被查获。民警当场从前述承包地院内查获并扣押砂石料、细沙等共计4061.6立方米,其中,从承包地内盗采出的砂石料4021.6立方米。经勘测,上述盗采的4021.6立方米砂石料系建筑用砂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648元。被告人孙冬冬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对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孟臣、孙冬冬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孙冬冬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孙孟臣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扣押的砂石料中有部分系其购买;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孙孟臣系自首,扣押的砂石料中部分系孙孟臣购买,出售的砂石料的价值应刨除人力等成本,被告人孙孟臣的主观恶性小,年老体弱,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孟臣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东、顺密路南侧其承租地院内盗采砂石料,并向外出售获利。其中,自2015年10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孙冬冬驾驶十轮货车将被告人孙孟臣在前述地点盗采的砂石料运送至孙某1的料场出售,获取赃款共计人民币129700元。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孟臣在前述承包地内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报警,后被查获。民警当场从前述承包地院内查获并扣押砂石料、细沙等共计4061.6立方米,其中,从承包地内盗采出的砂石料约4000立方米。经勘测,上述盗采的砂石料系建筑用砂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约12万元。被告人孙冬冬后经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孟臣的供述证实其在承包地内挖砂石料往外出售,主要卖给孙某1的料场,孙冬冬知道院子里的砂石料是其挖出来的,孙冬冬没有挖过,其都是晚上挖。辩解称院内的砂石料有一部分是其购买的,但对购买的数量及剩余数量供述不一致。2.被告人孙冬冬的供述证实孙孟臣的承包地内有一个沙坑,其帮助孙孟臣往孙某1的料场运送砂石料,孙某1通过��金和转账的方式结账,转账是转到其爱人的银行卡上。3.证人孙某2的证言:我2007年至2015年担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孙孟臣承租了一块农耕地,那块地在顺密路的南边,院子是一块平地,在院子南边(不在院内,不包括在合同内)有一个4-5米左右的坑。2013年我去过他承租的地,发现孙孟臣的承租地内有一个深坑,有4-5米深,面积有三到四分,坑东北边堆着建筑垃圾,这个坑在其院内,是合同所包含的范围内。4.证人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10月24日我拉渣土时遇到一个姓王的老乡,他让我拉完渣土跟他一起拉砂石料。我开车跟着他到了一个院子里,一个姓孙的男子到院子东侧的料堆前开铲车给我们两个车装料,我们装好后还没有离开,就有一辆车停在院子的大门口,把门堵住了,我们出不去,之后这个院子的主人就报警了。辨认出被告人孙孟臣就是驾驶铲车往其货车上装砂石的男子。5.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的一天晚上,在顺义区×镇×村的一块地,我找老孙拉过土,那时候这块地上还没有沙坑,后来就没有来过了,前几天我又到这里拉土,知道他也卖砂石料。10月24日,天龙汽配城附近的一个工地有人跟我要砂石,我就联系老孙了,他叫我过来拉,10月25日22时30分许,我开车到老孙的院子里拉砂石料,老孙开着铲车给我装,装好后我开车要出去时,一辆白色长安轿车停放在大门口正中间,其他车辆出不去了,老孙和那名男子吵起来了,后来他就报警了。辨认出被告人孙孟臣就是驾驶铲车往其货车上装砂石的男子。6.证人孙某3的证言:我1986年至今任×村治保主任,我最近一次去孙孟臣的承包地是2016年10月份国土局来测量沙坑时,在此之前我近十年没去过,他的地有院墙,我也不知道里面干什么。孙孟臣的承包地最南侧有三分之一的面积是原来镇政府的沙坑,原来那个沙坑都被填平了。现在他地里中间部位有一个沙坑,坑的四周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我在孙孟臣承包地的南侧承包了一块地,给我儿子孙某1使用了,孙某1与几个人合伙用这块地储存砂石料,他们收来砂石料再卖出去,他们都是从别处买的砂石料,具体从哪里买的我不知道。7.证人孙某1的证言: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孙冬冬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砂石料,我说要,后来他就断断续续的给我送砂石料,他平时都是晚上21时以后,自己开着十轮车给我们厂子送料,一晚上送十车左右,一直持续到2016年3、4月份。孙冬冬一共给我送了100多车,大概2000多方,我按40多块钱一方给他结账,一共结了十多万元。我们单位的会计给孙孟臣结账,有时候���通过银行转账,有时候是给他现金,通过手机银行转到一个女的的账号里,这个女的好像是孙冬冬的媳妇,也有两三万是现金交易的。8.证人庞某的证言:庞某系被告人孙冬冬的爱人。证实其名下银行卡由孙冬冬使用的情况。9.证人申某的证言:我是×村料场的会计,负责统计进出货及结账。孙孟臣和孙冬冬2015年年底开始给我们送砂石料,一直送到2016年,有现金结账也有汇款结账,现金一共有3万元左右,交给孙冬冬了,汇款有银行记录。孙孟臣将砂石料给我们运到地方,我们手头宽松时就给他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一共向孙孟臣支付九万多不到十万元。我用银座银行的银行卡转账,对方账号是×××。2016年7月27日我通过农业银行的账户给庞某转账2万元,庞某是孙孟臣的儿媳妇,是孙冬冬的媳妇,这2万元是付给孙孟臣、孙冬冬的砂石料款。10.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孙孟臣、孙冬冬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私自开采矿石的行为属非法采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从未对该区域颁发采矿权许可证。建筑用砂属非金属矿产,从事矿石开采的都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证。1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孙冬冬持有的票据四十张、大货车一辆、铲车一辆、沙堆三堆被扣押的情况。12.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涉案被扣押砂石料的价格。13.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北孙孟臣承包地沙坑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调查报告证实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北孙孟臣承包地砂坑非法开采出的矿石为建筑用砂石矿。估算非法开采砂石矿料堆总体积为4061.6立方米,其中卵石比例为67.4%,2737.52立方米,砂比例为31%,1259.03立方米。其余为粒径小于0.075毫米的泥。1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及现场的情况。15.交易明细证实庞某银行卡内资金往来情况。16.土地承包合同证实涉案土地的承包情况。17.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影像图证实涉案土地的土地性质、沙坑变化情况等。18.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孙孟臣的前科及释放情况。19.工作说明证实北京地质调查研究院的工作人员答复,现场对孙孟臣承包土地的坑内及坑上边所有沙堆进行了现场采样,经筛分检测,坑上所有沙堆的砂石比例与坑内的砂石比例一致。检测中已经筛掉土的成分。20.工作说明证实民警在现场发现有两辆装有砂石混料的蓝色农用车,民警将两辆农用车交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处理。由于车上所装砂石较多,车辆有侧翻的危险。政府工��人员让司机将砂石混料卸至院内砂石混料堆上,后将车开至政府指定地点统一存放。民警所扣押的砂石混料堆包括农用车上卸下来的砂石混料。21.工作说明证实2016年10月25日,我所民警在位于顺义区×镇×村孙孟臣的承包地内,对院内的一堆砂石混料、一堆细沙、一堆土进行了扣押。2016年10月31日,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对院内的一大堆砂石混料,一堆细沙进行了勘探、测量。由于土堆不属于矿产资源,未对土堆进行测量。22.关于工作说明的回复证实对国宏信(价)字2016第03933号结论书,砂石总量减少40立方米,其他条件不变,单价不发生变化。2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孙孟臣、孙冬冬的到案情况。2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孙孟臣、孙冬冬的身份情况。庭后,被告人孙孟臣、孙冬冬上交违法所得五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孟臣、孙冬冬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孟臣、孙冬冬犯有非法采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孟臣及其辩护人关于扣押的砂石料中部分系孙孟臣购买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无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孙孟臣的多次供述均不一致,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孟臣并非自动投案,辩护人关于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孙孟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冬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孙孟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对被告人孙冬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孟臣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冬冬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砂石料一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在案案款五千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孙孟臣、孙冬冬的违法所得十二万四千七百元,追缴后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蔡 秀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人民陪审员 雷瑞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艳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