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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富、王金花等与崔孟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王金花,崔孟夏,王海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469号原告:赵富,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原告:王金花,女,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崔孟夏,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被告:王海丽,女,1989年2月5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赵富、王金花诉被告崔孟夏、王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赵富、王金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富、王���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