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富、王金花等与崔孟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王金花,崔孟夏,王海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469号原告:赵富,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原告:王金花,女,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崔孟夏,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被告:王海丽,女,1989年2月5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赵富、王金花诉被告崔孟夏、王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赵富、王金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富、王���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