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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余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余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民初27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中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861493142J。负责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政,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余光,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被告余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余光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916.45元及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透支本金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原告为其办理了信用额度为100,000元的信用卡,双方约定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免息还款期等有关内容。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费,现欠本金99,916.45元未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愿意遵守被告的贷记卡章程,约定利率等相应的权利义务等事实;2、被告余光信用卡交易流水账及账户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使用信用卡情况及透支本金等事实。被告余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16日,被告余光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编号为4637580008079943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信用额度为100,000元。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被告余光声明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该章程约定:持卡人自银行记账日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发卡银行与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外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余光前期使用该卡的情况正常,2017年3月以后停止还款;截止2017年8月底,被告余光共透支本金99,916.45元,并结欠相应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虽被告余光未到庭质证,证据内容与原告陈述的事��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余光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承诺遵守章程规定,原告因此批准了原告办理信用卡的申请,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合意,双方所签订的合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按照合约规定,享有合同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则应依约还款,现被告不按约还款,其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99,916.4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被告余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周正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君交纳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