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雪苹与赵玲西安好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苹,赵玲,西安好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王雪苹,女,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玲,女,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好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14号陕五建金花北路小区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苗亚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雪苹与被执行人赵玲,西安好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雪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费用共计44555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玲,西安好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管理登记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雪苹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赵玲,西安好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西安好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亚莉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