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02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66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强,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必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被告人彭强先后5次共计盗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安置房内的23个水表,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23个水表价值人民币6,34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7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彭强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安置房4号楼,打开水表井盖盗走水表6个。二、2017年6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彭强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安置房2号楼、11号楼,打开水表井盖盗走水表7个。三、2017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彭强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安置房4号楼,打开水表井盖盗走水表4个。四、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彭强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安置房2号楼,打开水表井盖盗走水表4个。五、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彭强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安置房3号楼,打开水表井盖盗走水表2个。六、2017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彭强骑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世纪城,将车停下后,到农贸安置房3号楼9楼,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水表井门撬开,拆下水表井内的4个水表后被人发现,遂逃走,次日凌晨5时许,彭强返回创美世纪城骑车时被抓获。针对前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彭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2017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彭强盗窃过程中因被人发现逃走后,于次日凌晨返回创美世纪城骑车时被抓获,其作案工具黄色电瓶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彭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余几桩犯罪事实。经查,彭强所盗水表属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市场物业部管理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强的供述,证人李某、贾某、金某、付某、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4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强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强2017年7月6日19时许在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余几桩同种类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违法所得6,349元依法应责令退赔,作案工具黄色电瓶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彭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彭强违法所得6,349元,责令退赔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市场物业部;作案工具黄色电瓶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强的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