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4666号
原告:沈阳凤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丽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海。
被告:张杰。 原告沈阳凤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凤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