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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罪犯曲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084号罪犯曲国,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四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曲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吉刑一核字第04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2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5年3月1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刑减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曲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曲国曾向双辽市卧虎镇佐岭村其表姐张某杰家的邻居李某借过钱。2009年12月20日中午及晚上,李某来到张某杰家催促曲国还款,曲国提出宽限几日,李某返回家中。当日21时许,曲国来到李某家,在与李某协商推迟还款时间时二人发生争执,曲国拿起李某家屋内的一根木棒,连续击打李某头部数下,致李某死亡。曲国逃离现场。次日,公安人员向曲国调查了解情况时,引起形迹可疑而对其盘查,曲国供认了杀害李某的事实。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曲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3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