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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呈健与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呈健,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张呈健,男,1985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朱家店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78423106-8。法定代表人:梁光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呈健申请执行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作出的(2017)渝0243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运输费6640.7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彭水县的房屋、土地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保家工业园区旁厂区内的厂房、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产品原材料、产品等物品予以查封。因上述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等财产均已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3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付友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