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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841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贺云梅,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胡某,女,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