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841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贺云梅,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胡某,女,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