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泽与盖州市城区殡仪服务中心、伏成利、伏成权、张希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泽,盖州市城区殡仪服务中心,伏成利人,伏成权,张希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6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泽,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国,盖州市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州市城区殡仪服务中心,住所地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伏成利人,住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伏成权,住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希文,住盖州市。上诉人高泽与被上诉人盖州市城区殡仪服务中心、伏成利、伏成权、张希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1民初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泽所主张的债权,系张秀媛、伏殿森夫妇生前承包经营盖州市城区殡仪服务中心期间所借款项,被上诉人伏成利、伏成权、张希文作为张秀媛、伏殿森死亡后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虽然明确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依法不需承担涉案债务的偿还责任,但一审法院仍应进一步查明债务人生前是否遗留财产,若确有遗产存留,仍应进入实体审理,并以债务人所留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诉人合法债权;若债务人张秀媛、伏殿森没有遗产,也没有承担义务人,则应依法终结诉讼。以上情形,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据以驳回原审原告高泽起诉的依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1民初21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丽丽审判员 于永威审判员 段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