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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春晓立与赵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春晓立,赵平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3347号原告:春晓立,男,1958年9月13日,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赵平超,男,约52岁,汉族,现住漯河市。原告春晓立与被告赵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春晓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2日被告以工程资金短缺为由,由中间人孟德亮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期半年,月息1.5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此向被告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据此,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及地址,本院多次无法找到被告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具体详细及住址不确切,说明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春晓立的起诉。本案免于交纳受理费,原告预交的1150元受理费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