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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启军与邵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军,邵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军,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分盐镇。被执行人:邵志华,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洪湖市峰口镇。本院在执行李启军与邵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德志审判员  吴敦辉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平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