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启军与邵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军,邵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军,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分盐镇。被执行人:邵志华,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洪湖市峰口镇。本院在执行李启军与邵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德志审判员 吴敦辉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平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