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民终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3280翟桂荣与吴稼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稼祥,翟桂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3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稼祥,男,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桂荣,男,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上诉人吴稼祥因与被上诉人翟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吴稼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稼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铭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