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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7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谷士金、吴桂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谷士金,吴桂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7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99号圣仑大厦六层西侧。负责人:周文,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锦波,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士金,男,194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刘敬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桂珍,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赵雪刚,河北观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经理。上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士金、吴桂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8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为农村户口,一审法院仅以房产证认定其长期居住地为城镇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已年满71周岁是否尚有劳动能力未做相关鉴定仅依据其家人出具的证明支持其误工费欠妥;护理费没有提供护理人员因护理减少收入的流水明细及完税证明,应按河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8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素霞审判员  李贵志审判员  邹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