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元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438号被执行人赵元海,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依据青川法院刑庭移交被执行人赵元海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元海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82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