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北盛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开发区北盛建筑材料租赁部,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441号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北盛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经营者黎光兰,该租赁部业主。委托代理人蒋万红,郴州市北湖区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负责人廖建明,系公司经理。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法定代表人苏振渊,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滨,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北盛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北盛建筑材料租赁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北盛建筑材料租赁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北盛建筑材料租赁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3.5元,由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北盛建筑材料租赁部承担。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石健鸿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