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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立新与陈华伟、梁宜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新,陈华伟,梁宜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3090号原告:林立新,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华伟,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梁宜香,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林立新与被告陈华伟、梁宜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林立新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立新以本案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陈华伟、梁宜香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林立新负担。审判员  林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永珍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