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9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刘路与中企华育(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永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路,中企华育(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永彬,罗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9937号之一原告:刘路,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军成,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企华育(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7幢四层B421室。法定代表人:赵心龙。被告:黄永彬,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罗杰,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刘路与被告中企华育(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永彬、罗杰教育培训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路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路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刘路负担。审 判 长 田天宝审 判 员 刘永纯审 判 员 李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 吉书 记 员 陈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