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263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如皋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徐明、曹根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徐明,曹根琴,康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63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如皋市供电局西首。主要负责人佘红霞,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明,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如皋市人,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曹根琴,女,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如皋市人,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康永林,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如皋市人,现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明、曹根琴、康永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书面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3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