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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赵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赵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1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419号,组织机构代码:846466840。法定代表人林士强。被执行人赵晓斌,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透支本金69770.96元、利息3337.03元、滞纳金7730.22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820元、公告费46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其未履行也未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司法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不要求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不要求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将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本院在执行中已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得款4823.24元。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君铭执行员  朱 玮审判员  程晶晶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书记员  童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