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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6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天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强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强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789号原告:杭州天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4441726Q,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盛都苑。法定代表人:朱建昌,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越天、刘伟冰,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强翔,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强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天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一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