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9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胥建强与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建强,舒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872号原告胥建强,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刘二春,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文,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胥建强诉被告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胥建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本院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星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