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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9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胥建强与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建强,舒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872号原告胥建强,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刘二春,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文,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胥建强诉被告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胥建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本院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星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