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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瞿连荣与被执行人陈大权、肖琴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连荣,陈大权,肖琴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瞿连荣,男,1965年11月,汉族,住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陈大权,男,1967年12月,汉族,住址福建省古田县鹤塘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肖琴妹,女,1974年1月,汉族,住址福建省古田县鹤塘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瞿连荣与被执行人陈大权、肖琴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大权、肖琴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瞿连荣返还宅基地转让款210000元。因被执行人陈大权、肖琴妹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瞿连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3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大权、肖琴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大权、肖琴妹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瞿连荣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大权、肖琴妹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大权、肖琴妹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雄文审判员  钟海坚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江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