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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建营,宋金海,宋见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116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建营,绰号:海星,男,1987年3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暂住本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宋金海,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暂住本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宋见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暂住本市。2005年8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建营、宋金海、宋见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7)沪0101刑初709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建营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宋金海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宋见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宋建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建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建营、宋金海、宋见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宋建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建营撤回上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刑初7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宇展审判员  蒋征宇审判员  姜琳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姝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