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海宁润欣农牧有限公司与海宁市农业经济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润欣农牧有限公司,海宁市农业经济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海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81行初24号原告海宁润欣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光明村北朱家浜16号。法定代表人沈朝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福根,男,194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海宁市农业经济局,住所地海宁市农丰路389号。法定代表人朱孝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维斌、沈谷臣,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润欣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农业经济局畜牧行政管理(畜牧)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称已收到补贴款项,遂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润欣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润欣农牧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永清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屈周燕书 记 员 许一奇?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