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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洪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洪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111号罪犯张洪祥,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洪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洪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0年11月13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天;2012年3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原判认定,2008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庄成业与被告人张洪祥在松原市前郭县体育场附近租乘刘友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一旅店住宿,当车行驶到宁江区建华路与康宁街交汇处附近时,因道路施工无法通行,庄成业与刘友发生争执。庄成业遂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猛扎刘友胸部、腿部数刀,张洪祥从车外捡起砖头进入车内击打刘友的头部数下,致刘友当场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洪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