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刘伙生与朱伟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伙生,朱伟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2980号原告:刘伙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朱伟冲,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静福路**号优信商务中心*号楼。负责人:何灿荣,担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玉昌,系公司职员。原告刘伙生与被告朱伟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伙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玉昌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朱伟冲经本院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伙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4296.7元,被告朱伟冲对超出保险范围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7日13时05许,被告朱伟冲驾驶粤R×××××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英德市××光××码头人民××路××号门前路段与原告刘伙生驾驶粤R×××××号二轮牌摩托车发生,造成原告刘伙生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认定:朱伟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伙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后续治疗费3000元、误工费6.7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3600元,原告因索赔未果而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逐一赔偿项目提出了辩解意见。被告朱伟冲既没有到庭参与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案件事实本院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被告的答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如下的分析论证与认定:一、事故经过:2017年2月27日13时05许,被告朱伟冲驾驶粤R×××××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英德市××光××码头人民××路××号门前路段与原告刘伙生驾驶粤R×××××号二轮牌摩托车发生,造成原告刘伙生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认定,朱伟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伙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三、原告刘伙生的损失情况:1、原告因事故伤在行含光镇中心医院住院30天,原告自述医疗费8900元,该费用已经由被告支付。2、原告主张后续医疗费3000元。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在2017年3月29日出院时医院建议休息两周,随诊,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出院后仍继续治疗,因此主张后续治疗费3000元本院不予采纳。3、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原告主张护理费360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5、原告主张误工费按照4000元/月,计算44天得5866.7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过高,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没有证据证实工作情况,不应支持误工费。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年满62周岁,但属于农业人口,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劳动收入仍是其收入来源,原告出院时医院建议其休息两周月,因此其误工费按照农业行业年收入32764元/年计算,104天得3949.44元。6、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本次事故的造成的上述损失合计10849.44元,不包括被告已经垫付的医疗费8900元)四、车辆使用情况及其他赔偿义务主体:粤R×××××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朱伟冲。事故发生后被告朱伟冲垫付原告8900元。五、保险合同的情况:被告对粤轻型仓栅式货车投保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通过转账形式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但原告实际医疗费为8900元,没有证实证实余额1100元已经支付给原告,因此本院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实际支付已经赔偿款为89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朱伟冲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原告刘伙生驾驶摩托车的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伙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伟冲承担事故主要部责任,原告刘伙生承担次要责任。形成侵权法律关系。被告朱伟冲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原告刘伙生作出赔偿,原告刘伙生因本次事故的造成的损失合计10849.44元。粤R×××××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1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8900元)内赔偿原告刘伙生因本次事故的造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不足以支付部分为1900元,被告朱伟冲承担1330元,该款项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949.44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600元,合计7849.44元。被告保险公司保险限额足以赔付原告的损失,因此被告朱伟冲无需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伙生损失8949.44元。(上述赔偿款限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伙生损失1330元。三、驳回原告刘伙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8.7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承担,在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倩文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