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福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6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福文,曾用名杨广华,绰号“妃祸”,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住湛江市麻章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3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抓获并羁押,因吸毒,同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福文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福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2日13时许,吸毒人员何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杨福文表示要购买350元海洛因毒品,双方约定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塘中村村口处交易。不久后,何某来到该村村口处与杨福文相遇,俩人相遇后,何某递给杨福文350元人民币,杨福文递给何某1小包毒品。双方交易完毕后,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杨福文,缴获其身上毒资人民币350元及手机一部,缴获何某刚向杨福文购买的1小包毒品。经称重及鉴定,该1小包毒品净重0.8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福文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福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福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在公安机关的特情安排下,于2017年5月22日13时许,吸毒人员何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杨福文,提出欲购买人民币350元海洛因毒品。被告人杨福文表示同意,并约定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塘中村村口处交易。随后,被告人杨福文携带1小包毒品到达约定地点与何某相遇。双方相遇后,被告人杨福文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何某,何某便将毒资人民币350元付给被告人杨福文。双方刚交易完毕,即被现场伏击的雷州市公安局松竹派出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接受了何某提交刚向被告人杨福文购买的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1小包,缴获了被告人杨福文毒资人民币350元、白色直板智能假版苹果2手机1部。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福文贩卖的1小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雷州市公安局松竹派出所于2017年5月22日在见证人杨某的现场见证下,与被告人杨福文对涉案的1小包毒品进行现场称量,称量结果为净重0.80克。被告人杨福文对此称量结果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杨福文对此称量结果及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意见亦均无异议。又查明,被告人杨福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4月3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6日起至2009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物证: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0.80克、毒资人民币350元、白色直板智能假版苹果2手机1部;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毒资说明材料、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赃款赃物收据、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被告人杨福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07)霞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和(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3、证人何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福文的供述和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称量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和辨认相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被告人杨福文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福文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且贩卖净重为0.8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福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福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福文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又能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本案属于公安机关通过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扣押随案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80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白色直板智能假版苹果2手机1部是被告人杨福文供其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35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福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随案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80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白色直板智能假版苹果2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35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林生审 判 员 陈宁宁人民陪审员 吴祥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游淼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